法定盈余公积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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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盈余公积按照本年实现净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公司制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下同)《公司法》规定按净利润10%提取;其他企业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提取比例,但至少应按10%提取。企业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累计额超过其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后的剩余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投资者的出资比例向投资者分配利润;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股份比例分配股利。
 
企业如果发生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也可以用以前年度提取的盈余公积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未弥补完,不能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在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前,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利润分配的账务处理
 
为了核算企业利润的分配(或亏损的弥补)和历年分配(或弥补)后的积存余额,设置“利润分配”账户,它属于所有者权益类账户,是“本年利润”账户的备抵账户,其借方登记利润已分配额和亏损转入额;其贷方登记利润转入额和亏损的弥补额;本账户年末若为贷方余额表示未分配利润;若为借方余额表示未弥补的亏损。该账户设置明细账户,有“盈余公积转入”、“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法定公益金”、“应付优先股股利”、“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应付普通股股利”、“转作股本的普通股股利”、“未分配利润”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最终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利润分配。为了使年度会计报表反映当年利润分配情况,企业应按董事会决议提请股东大会批准的报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作为当年利润分配处理,并将其列入当期的利润分配表。企业发生的主要利润分配业务如下:
 
(1)公司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借记“盈余公积”账户,贷记“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转入”账户。
 
(2)按规定从本年净利润中提取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时,借记“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法定公益金、提取任意盈余公积”账户,贷记“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任意盈余公积”账户。
 
(3)应分配给股东的现金股利,借记“利润分配——应付优先股股利、应付普通股股利”账户,贷记“应付股利”账户。分派股票股利,借记“利润分配——转作股本的普通股股利”,贷记“股本”。非股份制企业分配给投资者利润,借记“利润分配——应付利润”,贷记“应付利润”账户。
 
(4)年终,将“利润分配”账户的所有明细账户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记“利润分配——其他明细账户”。
 
如果股东大会最终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与董事会原先提请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不一致,则应当按照股东大会最终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对原入账的利润分配进行调整,其差额若财务会计报告尚未报出,应当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若会计报告已经报出,应当调整批准年度有关项目的年初数。调整增加的利润分配,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贷记“盈余公积”、“应付股利”等账户;调整减少的利润分配,作相反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