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士必知应付职工薪酬明细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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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士必知应付职工薪酬明细科目

: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相关规定,“应付职工薪酬”科目需明确:(1)本科目核算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2)本科目应当划分为“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 等明细科目,对于以上明细科目,实务中应关注以下几点:

(一)应付职工薪酬———工资会计处理的含义

“应付职工薪酬———工资”会计核算反映的是实发工资还是应发工资,许多会计人员模棱两可,其实“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的会计处理与旧准则下“应付工资”的会计处理相同,只是进行了名称上的更换。“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属于负债类科目,贷方反应的是计提数,借方反映的是实际发放数。

(二)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汇算清缴时,“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的税前扣除,应该参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对工资支出合理性的判断,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雇员实际提供了服务,二是报酬总额在数量上是合理的。实际操作中应主要考虑雇员的职责、过去的报酬情况,以及雇员的业务量和复杂程度等相关因素。同时,还要考虑当地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三)“五险一金”的财税处理

1。会计处理。实务中企业为职工缴纳“五险一金”、提取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时,不少会计人员在会计处理时仍采用原准则的做法,即计提时借记“管理费用”,贷记“其他应付款”;支付时,借记“其他应付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并未按照新准则分别下列情况处理:(1)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2)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3)上述(1)和(2)之外的其他职工薪酬,计入当期损益。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将所有与职工有关的支出纳入一个统一的科目核算,使以前分散在各个科目的人工成本有了一个完整的归宿,在“职工薪酬”下归集得到集中反映,使企业的实际人工成本更加透明、一目了然,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符合国际会计准则对职工薪酬所表达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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