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额征收个体工商户怎么交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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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征收个体工商户怎么交纳个人所得税

既核定经营额又核定所得额(即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

从2018年10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取得的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定期定额)适用如下计算方式:

月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方式为:

(1)开出发票的经营额不高于核定经营额时:

月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方式为:

当年1月1日前已开业的月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月核定经营额*所得率*12-60000)*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的速算扣除数]/12

当年年中开业的月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月核定经营额*所得率*实际经营月数-5000*实际经营月数)*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实际经营月数

(2)开出发票的经营额高于核定经营额时:

按开出发票的经营额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方式为:

当年1月1日前已开业的按开出发票的经营额计算的当月应纳所得税额=[(当月开出发票的经营额*所得率*12-60000)*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的速算扣除数]/12

当年年中开业的按开出发票的经营额计算的当月应纳所得额=[(当月开出发票的经营额*所得率*实际经营月数-5000*实际经营月数)*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的速算扣除数]/实际经营月数

因此,针对以上两种情况,假设一家定期定额的个体户,如果开出发票的经营额不高于核定经营额,系统会自行申报;但是开出发票的经营额高于核定经营额,则需要去税局大厅申报。

 

核定征收对象

根据财税[2000]91号的第7条,规定了对于个体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进行核定征收的条件,即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一)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没有会计账簿);(二)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成本、收入、费用核算不清);(三)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法规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不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实行核定征收的,一般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征收方式相应计算个人独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粤税发[2018]79号通知,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含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从2018年10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取得的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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