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收回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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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收回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十六号——政府补助》规定,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例】某环保产品生产企业研发一项节能环保产品获得专利。为了支持环保企业发展,当地政府决定向该企业拨款 250万元给予补助:(1)210万元用于购置生产设备扩大生产;(2)40万元为补偿前期研发费用。20X7年12月份,该企业收到政府机构拨款250万元。购置并安装生产节能环保产品的设备,经调试后投入生产。该设备总价值225万元,超出补助部分由企业自行解决。该设备有效使用期限为10年。该企业从20X8年1月份起按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20X9年12月份,因技术更新,产品升级,将该设备出售,售价150万元。假设不考虑相关税费。

解析:

①取得政府补助时:

借:银行存款                2 500 000

贷:营业外收入                400 000

递延收益                2 100 000

②各月计提折旧的同时分期平均结转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      17 500

贷:营业外收入                17 500

③清理该项生产设备时结转递延收益余额:

借:递延收益(2 100 000-累计已结转420 000)1 680 000

贷:营业外收入               1 68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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