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人浅谈保险公司的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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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由于 500 强的主要认定标准是收入,因此,需要从保险公司收入确认原则说起。收入以何等规模、在何时点确认由《会计准则》来规范,具体到保险公司收入则由《保险合同》和《金融工具》两个具体准则规范,下文所谈到的内容基于这两个准则。

2。 由于经营特性,保险公司利润表没有销售收入这个项目,在评选 500 强时用营业收入来替代。营业收入主要包括保费收入和投资收益两个的部分。

3。 目前寿险公司销售的保单实际上包含保障和投资两种功能,而且投资的功能往往是主体,理论上应当对保障和投资功能加以区分,分别确认收入。例如,您购买了一份 2 元的交通意外险,这种 2 元钱的收入性质上与工业企业销售商品差别不大(区别在于成本发生的先后),可以全额计入收入;而如果您购买了 102 元的保险,其中 2 元用于交通意外保障,100 元用于投资理财,那么这 100 元收入类似于银行的吸存业务,应当放到负债中甚至是表外核算,只有当分享这 100 元带来的收益时,才可以把分享收益计为收入。财险公司销售的保单以保障功能为主(当然也有安邦财险这样的以理财型财险为主的奇葩),收入确认上的分歧不像寿险公司那么大。

4。 在 2009 年《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2 号》之前,保险公司签署保单后,保单带来的保费流入基本全额计为保费收入,即上文所提 102 元保单,全部 102 元现金流入计为保费收入;在执行《解释 2 号》之后,准则部门和监管部门要求对保单进行风险测试,按现金流属性区分保险风险和投资风险分别计入收入和负债。但《解释 2 号》的要求非常宽松,只要保险风险比例达到一定水平,即可将保单的保费流入全额计为保费收入,而这个比例定的很低(印象中是 10%,不确定),也就是把上面 102 元的保单改为 110 元,其中 10 元用于交通意外保障,这 110 元即可全部计为保费收入。

5。 基于 4 中的探讨,保险公司大量的类似于其他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全额计为收入,而其他金融机构则计为负债或直接作为表外业务,因此,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相比,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规模夸张严重。未来《国际会计准则 -- 保险合同》的改革动向是严格区分保障和投资成分,如果实行,我国的大多数寿险公司保费收入可能不到目前规模的 10%。

6。 保险合同的特点是先收钱、后赔付,因此,收入和赔付时点之间保险公司得以沉淀大量的保险资金,寿险保单因其长期性,沉淀资金时间更长。这些保险资金通过投资产生的投资收益全额计入营业收入项下,保险资金的赔付责任则通过赔付支出和提取准备金在营业支出向下反映。而银行的投资收益(放贷),以净息差的形式反映在营业收入项下,大大小于保险公司计入营业收入的金额。

7。 综合以上 4-6,举个例子。以 4 中 110 元的保单为例,收到 110 元现金时,保险公司计保费收入 110 元,假设这 110 元收入沉淀的资金产生 6%的投资收益,则又计投资收益 6。6 元,总营业收入为 110+6。6=116。6 元。而如果银行吸收 100 元存款(年利率 3%),再提供 10 元的其他服务,同样是 110 元的现金流入,计入营业收入(中间业务收入)的只有 10 元,另 100 元计入负债;如果银行以 6%的利率将 100 元存款贷出,则净息差收入为 100*(6%-3%)=3 元,全部的营业收入是 10+3=13 元。

8。 以上 7 的例子显示了巨大的营业收入差异,归结起来,保险企业之所以能够大量进入 500 强,主要在于收入确认上过于夸张,并不是实力真正到了那个水平。可以再补充一个对比数据:我国保险业总资产刚刚突破 10 万亿,而银行业总资产早已在 150 万亿规模。拿出国内前 20 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其综合实力估计可以秒杀几家主要险企(平安除外,它已经不是一家传统意义上的险企)。

9。 5 中提到《国际会计准则 -- 保险合同》的改革,这个准则的改革需要大量的数学和统计技术来分拆确认收入,操作起来十分困难,业界大部分不支持。而我则希望让保险业回归真实,望其早日施行,早日将众多 500 强险企打回原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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