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确认的发票如何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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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确认的发票如何撤销

发票勾选确认了,不跨月度,主管税务机关能撤销;跨月度,就不能取消。

1,当月已勾选发票未确认的,可以撤销勾选,如果已经做了确认,勾选结果就不能撤回了。

2,在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中的"发票勾选"功能中对已经勾选的发票,把那个勾选的那个对号去掉既是撤销勾选。

但是如果只是所属期错误的话是可以撤回,现在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已经提供了"回退税款所属期"功能,可以让您在线实现回退到当期税款所属期,继续进行勾选确认操作。

发票勾选时注意事项:

1。 关注界面上的当前税款所属期,您勾选的发票,将属于当前的所属期;

2。 勾选的发票可以在发票勾选模块进行撤销勾选;

3。 每个所属期可以进行多次勾选操作;

4。 勾选的发票,还未完成认证,需要完成确认操作,方可视为认证完成;

5。 扫描认证的发票不能也无需进行勾选操作;

6。 发票状态为异常发票(作废、失控、红冲等)不能进行勾选操作;

7。 当勾选的发票较多时,建议纳税人设置查询条件,分批进行勾选操作,也可选择使用批量勾选功能完成。

 

扩展资料:

第九条 印制发票应当使用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品。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第十条 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

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第十一条 印制发票的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建立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

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

第十二条 印制发票的企业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

第十三条 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发票,可以加印当地一种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实际需要的,也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印制;确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省、自治区,由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

禁止在境外印制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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