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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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标准为: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双方分别缴纳。

其中,对招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工程中标价2%比例,缴纳时限在中标之后,签订合同之前;对非招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价2%比例,缴纳时限在签订施工合同之后,办理施工许可之前。

1。施工企业按照企业主项资质等级一次性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具体缴纳数额标准为:

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缴纳50万元;

施工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一级和不分等级专业承包企业缴纳30万元;

施工总承包三级企业和专业承包二级企业缴纳20万元;专业承包三级企业缴纳10万元;劳务分包企业缴纳5万元。

2。省内其他城市施工企业按照冀清欠办[2015]1号文件执行,我市不再重复收缴改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3。省外施工企业按一个项目一交的方式,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标准为工程中标价总额或工程合同价的2%。

4。对纳入京津冀建筑市场一体化试点名单的,京津两地施工企业和河北江苏两省建筑业合作框架协议确定的,享受本省省内企业待遇的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按照清欠办文件规定执行。

严禁建设单位将应当由本单位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转嫁给施工企业,违规要求施工企业代其缴纳。

各县区以前收缴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超过文件规定数额的,应当在发文之日起6个月内,将超额部分返还施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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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比例最新法律规定2017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建筑施工单位按下列标准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一)工程合同价款在100(不含100万)万元以下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5%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100万以上至200万元的(含100万元),按工程合同价款的4%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200万元至500(含200万)万元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3%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按工程合同价款的2%预存;

(二)上年未完工的在建工程,建筑施工企业按剩余施施工量和相应比例补存工资保证金;

(三)包工不包料的工程按工程合同价款的8%预存。

第十三条已存入工资保证金的建筑施工企业,确因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动用该企业的工资保证金支付,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动用之日起10日内按动用金额的200%补存。

第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不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数额超过专户存储工资保证金数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动用该企业的工资保证金支付,并会同建设、公安等行政部门强制企业补足差额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动用之日起10日内按动用金额的200%补存工资保证金。

可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比例根据工程合同价款的不同有所不同,比例主要有2%、3%、4%、5%。

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概念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在工程开工之前,由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向银行专户存储的工资专项资金。保证金根据省、市、县各级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层级监管,并实行专户存储、专项支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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