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合理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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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的合理避税又称合法避税、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熟知相关税境的税收法规的基础上,在不直接触犯税法的前提下,利用税法等相关法律的差异、疏漏、模糊之处,通过对经营活动、融资活动、投资活动等涉税事项的精心安排,达到规避或减轻税负的行为。简而言之,纳税筹划就是利用税法特例、选择性条款、税收优惠政策等进行的节税法律行为。就其实质而言,就是纳税人在履行应尽法律义务的前提下,运用税法赋予的权利保护纳税人既得利益的手段。
 
  在日常税务处理中,纳税人在会计处理上利用多种手法偷逃国家税收。其手段随经营方式的不同使会计处理方法各异,现择在工作实践中发现的各类手段、手法录于此文,供广大工作者参考。
 
  账务上合理避税——企业所得税方面
  (一)多计提应付工资,年终将结余部分上缴主管部门。
  (二)不上缴统筹金的单位,计提统筹金长期挂帐不缴。
  (三)购买土地,准备扩建,将土地作为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四)盘盈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不作损益处理。
  (五)白条支付水电费。
  (六)购买假发票人帐。
  (七)应有个人承担的个人所得税进入管理费-其它。
  (八)主管部门向下级分摊费用,下级只有记帐支付凭证,没有原始凭证。
  (九)邮政、电信行业收取的邮资、话费没有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用盖邮戳的白条、托收承付票据给客户。
  (十)报销不属于自己单位的发票、税票。
  (十一)记帐凭证报销多,原始凭证数额少。
  (十二)购入固定资产列入费用,或者将固定资产分解开票记入费用。
  (十三)在建工程的贷款利息记入管理费用或者财务费用。
  (十四)财产损失不经税务机关批准,直接在税前扣除。
  (十五)流动资产损失在地税批复后,直接记入营业外支出,涉及增值税部分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十六)补贴收入不并入计税所得额,直接记入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
  (十七)业务费、广告费超支后放在其它科目列支,如:手续费、差旅费、会议费、有害补助等。
  (十八),未经税务机关批准,在税前列支三新费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技术开发费)。
  (十九)校办企业、福利企业的证书没有年检,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
  (二十)税务稽查审增的所得额,属于时间性差异部分,只补税不调帐,造成明征暗退。
  (二十一)中央与地方企业所得税划分模糊,纳税人为方便,只在地税办理税务登记。特别是2002年实行各50%企业所得税以来,由于国地税信息不共享,致使在2002年新办证的纳税人没有全部到国税办理税务登记。
  (二十二)企业收取的承包费不记人所得额,长期投资、联营分回的盈亏不在帐上反映,始终在往来帐上反复。
  (二十三)购买股票、债券取得的收入不按时转记投资收益。
  (二十四)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提取上缴管理费。
  (二十五)发生大宗装修、装潢费用以及待摊费用不报税务机关批准就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