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行政单位需要填信用代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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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行政单位需要填信用代码吗?

不需要填信用代码

国家税务总局最新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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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本市各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各类事业单位、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授权登记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本市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将分两个梯次向本级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代码转换。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所属登记管理机关,通过上海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赋码平台统一受理赋码申请。新设的机关事业单位则将在机构成立时实时赋码。赋码后,机关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事业单位使用标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新版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即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的过渡期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现有各类机构代码并存;过渡期后,一律使用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编码的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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