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发[2004]9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2004年度会计决算工作指导意见

发表于 : 2019-05-28 12:37:52 分类 : 税收政策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2004年度会计决算工作指导意见

  银监发[2004]94号

  各银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做好农村信用社(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信用社)2004年度会计决算工作,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关于年度会计决算的组织准备

  2004年是信用社进一步深化改革之年。根据改革的总体部署,各地信用社在年度内除了要确保各项业务的正常开展外,还要全力以赴做好清产核资、专项央行票据置换、历史积累及包袱处置等工作。在目前工作任务十分繁重的情况下,各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要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好2004年度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一是要根据制度规定,认真组织信用社做好决算前的清理资金、核对账务、盘点财产、核实损益等各项准备工作,确保信用社年度经营状况和财务成果得到全面、真实、准确的反映;二是要结合年度会计决算工作,采取以会代训的方式加强对会计人员业务技能的培训,努力提高信用社从业人员素质和会计核算质量;三是对会计力量薄弱、历年会计决算问题较多的信用社,要组织力量帮助其做好决算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处置;四是要按制度要求,均衡财务收支,防止人为原因造成年度经营成果的大起大落,并坚决杜绝会计决算中弄虚作假行为的发生。

  2004年度信用社会计决算,除首批8个改革试点省(市)的省级联社可依据本通知精神,结合省级政府的有关要求,自行组织辖内信用社办理外,其余22个省(区、市)的省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都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继续在各银监局的指导下组织辖内信用社完成年度会计决算工作。

  二、有关会计财务事项的核算要求

  (一)规范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是信用社会计核算体系的基础,是取得系统信息资料的工具,同时也是监管部门评估、监测信用社经营及风险状况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的规定,银监会负责全国信用社统一会计科目代号、名称、核算内容的制定,各省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汇总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增设辖内专用科目,但增设的辖内科目代号应以统一科目代号为基础进行编列,不得另行编制科目代号;信用社在向银监会编报会计报表时,辖内科目应归并到全国统一会计科目内。省级以下信用合作管理部门不得增设、删除或更改会计科目及核算内容,如确需增设、删除或更改会计科目的,应上报省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或银监会统一进行增减变动。

  (二)关于21个改革试点省(区、市)信用社历史积累处置的会计核算。根据国办发〔2004〕66号文件要求,2004年进行深化改革试点的21个省(区、市)的信用社都要按规定在明晰现有产权的过程中,对历年的公共积累和挂账亏损进行妥善处置。对信用社历年公共积累的界定应继续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2003年度会计决算工作意见》(银监发〔2003〕27号)的规定执行。

  资产大于负债的信用社在处理历史积累时,按资产风险程度提取的风险准备金,纳入“盈余公积”科目下“一般准备”明细科目中核算。

  各试点地区信用社在明晰产权后,对所拥有的各类资本金要继续纳入“股本金”科目核算,待全国信用社产权关系全部明晰后,再统一纳入“实收资本”科目核算。

  (三)关于《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执行问题。财政部于2001年颁发了新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会计制度”)。“新会计制度”在资产、负债、收入、费用、损失等会计基本要素的定义,会计核算谨慎性原则的确立,各类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等方面较原会计制度都有了重大变化。目前,“新会计制度”已逐步在股份制及商业性的金融企业推广实施。为了尽快在信用社实施“新会计制度”,银监会将与有关部门积极协商,按照“积极准备、稳步推行、分步实施”的原则,力争在明年做好各项准备工作,2006年年底前全面贯彻执行新的会计制度。

  对于2004年度经营状况较好、承受能力较强的信用社,特别是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允许并鼓励其在本年度内按“新会计制度”规定计提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三项资产的减值准备,计提的减值准备暂在“其他营业支出”科目“呆账准备金”账户列支,在“呆账准备”科目核算。

  (四)关于股金分红。

  1.改革试点地区的信用社,从试点方案批准实施的次年起,在连续三个年度内,凡当年盈余,但又有历年挂账亏损的信用社,允许其在弥补历年挂账亏损前,按不超过当年利润总额50%,同时最高不超过二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的标准,向社员分配股金红利。分红后的账面利润经纳税调整后,再按税收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的挂账亏损。

  2.没有历年挂账亏损的盈余信用社,应按照正常的利润分配程序进行分配。股金红利分配可以现金方式进行,也可以转增股金方式进行,但现金红利分配额一般不超过股金金额的5%,现金红利加转增股金合计额一般不超过股金金额的10%。

  (五)清产核资中有关资产增减变动的账务处理。试点信用社在进行清产核资过程中,凡是涉及相关资产价值的增减变动,都要严格按信用社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查明原因、追究责任的基础上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中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46号)规定,依法进行纳税调整。

  1.关于固定资产重估增值。信用社固定资产重估工作应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对固定资产重估增加的价值,调整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同时增加资本公积,但其计税基础(计税成本)不得调整。

  2.对历年形成的以前年度财产损失的核销(包括信贷资产损失的核销),应根据信用社承受能力进行账务摊销,其中数额较大,占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比例超过50%的,可按照不超过8年的期限进行摊销。

  (六)关于呆账准备的提取。从2004年度开始,信用社应根据自身贷款风险的大小,有计划地逐步提高拨备水平。凡是当年盈余的信用社,都应根据盈利状况适当提高呆账准备的提取比例,其中正常贷款可按1%、逾期贷款可按2%、呆滞贷款可按25%、呆账贷款可按100%的比例提取(在税收上,信用社提取的呆账准备金仍按《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第4号)的规定计算扣除)。凡是呆账准备未达到最低1%提取比例的信用社,只有在补提达标后才能进行利润分配工作。年度经营发生亏损的信用社,其呆账准备也必须按1%的比例足额提取。

  (七)关于呆账核销。信用社在清产核资中清查出来的因证明材料、相关文件不全,但又确实收不回来的呆账贷款,可由县级政府相关部门出具证明,经信用社行业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审批后列为呆账损失核销。

  (八)关于管理费的提取。

  2004年度信用社管理费仍继续按年度总收入2.5%的比例提取,其中县级联社和省、地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具体的统筹使用比例,由省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商同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各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应合理确定人员编制,并按照节俭、高效的原则管好、用好管理费。

  三、会计科目的增设

  (一)资产类。

  1.1126拨付营运资金。

  本科目核算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统一法人县(市)联社机构本部(以下简称机构本部)向下级分支机构拨付的人民币和外币营运资金。机构本部拨付营运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准备金存款”或联行往来等科目;收回营运资金时,借记“准备金存款”或联行往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应按拨入机构和币种进行明细核算。期末,机构本部汇总会计报表时,本科目余额应与“拨入营运资金”科目余额相等,方向相反。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机构本部向分支机构拨付的营运资金。

  本科目顺序排列在“1125存放境外同业款项”科目之后,在资产负债表中,列入“拨付营运资金”项目。

  2.1127存出保证金。

  本科目核算信用社因办理业务需要存出的各种保证金款项。存出保证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准备金存款”或“存放联社款项”等科目;减少或收回保证金时,借记“准备金存款”或“存放联社款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信用社按期计算存出保证金应收利息时,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金融机构往来收入”科目。实际收到保证金利息时,借记“准备金存款”或“存放联社款项”等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本科目应按保证金的存放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信用社存出的各种保证金。

  本科目顺序排列在“1126拨付营运资金”科目之后,在资产负债表中列入“存放同业款项”项目。

  (二)负债类。

  2316拨入营运资金。

  本科目核算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统一法人县(市)联社各分支机构收到机构本部拨入的人民币和外币营运资金。本科目为分支机构专用。分支机构收到机构本部拨入的营运资金时,借记“准备金存款”或联行往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交回营运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准备金存款”或联行往来等科目。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分支机构尚未归还的营运资金。期末,机构本部在汇总会计报表时,本科目余额与“拨付营运资金”科目余额相等,方向相反。

  本科目顺序排列在“2314央行拨付专项票据资金”科目之后,在资产负债表中,列入“拨入营运资金”项目。

  以上新增会计科目从2005年1月1日起使用。

  四、关于年度会计决算报表的种类及编制要求

  (一)年度会计决算报表种类。

  1.业务状况表。

  2.资产负债表。

  3.损益表(盈余、亏损及合并表)。

  4.利润分配表(盈余、亏损及合并表)。

  注:有外汇业务的省(区、市),还要上报外汇业务的业务状况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差额调整表。

  5.决算附表。

  (1)固定资产状况表。

  (2)成本核算表。

  (3)决算说明书。

  (4)新旧会计科目余额结转对照表。

  (5)新科目余额表。

  (6)管理部门资金状况表。

  (7)管理部门固定资产状况表。

  (8)统筹资金收支明细表。

  (9)省、市(地)、县(市)级联社损益表(分别汇总、上报)。

  (二)会计决算报表的编制与上报。信用社要严格按照会计、财务制度的规定编制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并对所报会计决算报表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各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要认真对信用社的会计决算报表进行严格审查,确保表内数字真实完整、项目平衡关系准确,各表之间对应正确,并在此基础上按时保质做好逐级汇总和上报工作。

  各省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应于2005年2月2日前将辖内信用社汇总的年度会计决算报表,通过微机上报银监会(010-66194708),同时将纸质报表和决算情况说明书(文字报告)寄送银监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