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4]19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大公报广告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发表于 : 2019-05-28 12:35:42 分类 : 税收政策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大公报广告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1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香港大公报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的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鉴于香港大公报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后,广告的设计、制作、印刷和发布均在香港完成,对香港大公报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取得的广告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特此通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