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3]13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二氧化碳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发表于 : 2019-05-10 12:52:50 分类 : 税收政策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二氧化碳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国税函[2003]1324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天然二氧化碳原矿比照天然气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的请示》(苏国税发〔2003〕11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天然二氧化碳不属于天然气,不应比照天然气征税,仍应按17%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