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3]4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茴油、毛椰子油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发表于 : 2019-04-24 14:03:03 分类 : 税收政策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茴油、毛椰子油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国税函[2003]42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茴油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请示》(桂国税发〔2003〕62号)和《关于毛椰子油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请示》(桂国税发〔2003〕7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茴油是八角树枝叶、果实简单加工后的农业产品,毛椰子油是椰子经初加工而成的农业产品,二者均属于农业初级产品,可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