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 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发表于 : 2019-10-31 16:07:40 分类 : 税收政策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


  现将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药品经营企业,是指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生物制品经营的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

  二、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计税方法。

  三、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