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第20号 关于皂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

发表于 : 2019-10-11 20:17:50 分类 : 税收政策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皂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

  2011年第20号



  关于皂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现公告如下:

  皂脚是碱炼动植物油脂时的副产品,不能食用,主要用作化学工业原料。因此,皂脚不属于食用植物油,也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农业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