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9]625号 关于人发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发表于 : 2019-09-16 17:07:07 分类 : 税收政策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人发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62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人发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皖国税发〔2009〕8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人发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应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