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9〕455号 关于核桃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发表于 : 2019-09-10 15:28:32 分类 : 税收政策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核桃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455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核桃油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川国税发〔2009〕7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核桃油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