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关税[2009]50号 关于印发《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表于 : 2019-09-10 15:27:15 分类 : 税收政策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关税[2009]50号



  农业部、国家林业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一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06]3号)等规定,现制定《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暂行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OO九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