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8〕72号 关于二甲醚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发表于 : 2019-08-21 16:10:49 分类 : 税收政策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二甲醚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二甲醚的推广使用,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二甲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7月1日起,二甲醚按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本通知所称二甲醚,是指化学分子式为CH3OCH3,常温常压下为具有轻微醚香味,易燃、无毒、无腐蚀性的气体。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OO八年六月十一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