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7〕606号 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

发表于 : 2019-08-05 16:06:42 分类 : 税收政策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606号

  江苏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对房屋买卖契税计税价格构成问题的请示》(苏财基层〔2007〕4号)收悉,批复如下:

  房屋买卖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总价款,买卖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用应包括在内。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