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工作的通知

发表于:2022-12-15 18:25:12来源:数豆子

注意:个哦就高级经济师评审也是通过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平台开展在线职称评审工作。由系统自动生成职称电子证书。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工作的通知

渝职改办〔2022〕226号

各区县(自治县)职改办,市级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大型企业事业单位人力资源部门:

为规范职称评审工作,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根据《重庆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现就进一步做好职称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荐申报

(一)申报人义务。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符合相应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相应级别职称评审规定的申报条件。申报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报材料,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人在提交年度职称申报材料时应同时签订《个人承诺书》,承诺其所提供的相关证书、业绩成果、论文等职称申报材料真实有效,承诺如有不实或隐瞒自愿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有关规定接受处理。

(二)单位推荐。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自由职业者人事代理机构等)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规范性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或相应评委会反映渠道,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鼓励有条件的单位,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单位推荐条件和程序择优推荐。

(三)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区(县)职改部门应对用人单位推荐的申报人严格履行审核职责,重点加强对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继续教育是否真实及达标、是否存在不按人事隶属关系推荐申报等情况审核,对用人单位推荐公示环节中反映的问题应及时核实处理,存在争议的应暂缓推荐上报。

(四)评委会受理。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对是否达到申报条件、申报材料要件的齐备性、推荐程序的完整性等进行审核,结合评委会掌握的投诉举报情况开展重点人员复核。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未经公示的申报材料,不得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

二、组织评审

(一)评审方式。自2022年1月1日起,全市职称评审(除教育、卫生专用系统外)应全部通过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平台开展在线职称评审工作。职称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组织专业答辩或专业考核(考试),主要考察申报人专业知识、能力及水平。

(二)评审专家。评审应当按照“组建单位推荐一批、社会遴选一批、核准部门认定一批”的原则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和专家库,组成人数、结构等符合有关要求,并按职称评审管理权限进行核准备案,有效期不超过3年。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遴选创新能力强,实绩贡献突出等专业技术水平较高的评审专家入库。中青年专家、基层一线专家应占有一定比例。鼓励、支持本市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吸纳外地评审专家。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组建的职称评审委员会,应积极吸纳外单位专家。各区县组建的职称评审委员会,应积极吸纳外区县或市级专家。

每年参与评审工作的专家,在抽取单位纪检监督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按照“超员配置、随机抽取”的原则产生,且较上年度调整人数应不少于1/3。各区县评审委员会每年参与评审工作的专家,应确保有外区县或市级专家。

(三)评审要求。评审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内容包括出席评委、评审对象、评议意见、投票结果等内容。会议记录归档管理,所有评委会均应实行全程录音录像;评审会议实行封闭管理,评审专家名单不对外公布;评审期间评审专家的手机等通信工具由工作人员统一存放管理;评审专家和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保密期内不得对外泄露评审内容,不得私自接收评审材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评审专家与评审工作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应当申请回避。

三、评审结果

(一)结果公示。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的问题线索,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调查核实。申报人所在单位、其主管部门或推荐区县应积极配合。

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按照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称改革部门,以下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发文确认资格。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其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按照规定由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部门备案。

(二)证书发放。对使用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平台开展评审的,由系统自动生成职称电子证书。不再办纸质证书,证书遗失补办均通过系统办理职称电子证书。

四、结果复查

申报人对涉及本人的评审结果不服的,可向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书面申请复查、进行投诉。申请复查应在评审结果公布后2个月内,向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提交书面复查申请及相关材料,超出时间的不予受理。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反馈复查结果。

五、监督管理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观摩、查阅资料等形式,对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组建单位开展的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巡查,依据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倒查、复查。依法查处未经核准备案、有效期届满未重新核准备案或者超越职称评审权限、擅自扩大职称评审范围的行为以及假冒职称评审、制作和销售假证等违法行为。各区(县)参照前述方式,对管辖范围的评委会申报评审工作开展自查。

(二)将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组建单位以及工作人员、专家评委、申报人纳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单位、机构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职称评审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对评审单位因评审工作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不配合检查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明显或逾期不整改的,暂停其职称评审工作直至取消评审权,对个人违反评审纪律、不配合检查的,依规依纪追究其责任。

(三)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依法执行物价、财政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监督和审计。

六、抽查巡查

(一)随机抽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可通过听取评审委员会组织单位职称专项工作汇报、评审专家和专业技术人才代表座谈、随机抽查申报材料、查验相关资料等形式,突出问题导向,全面深入了解职称工作开展情况。抽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评审方式:是否通过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平台开展职称评审工作。

评审范围:是否超权限评审,资格审查是否严格执行申报条件。

评审标准:评审标准和有关政策执行是否严格到位;专家组、评审委员会审议是否严格执行评审条件;评审结果是否有较大争议和投诉。

评审程序:评审委员会专家库是否科学、健全;执行评审委员会产生及人员组成是否符合规定;评后公示是否按规定进行;专业组、评审委员会审议程序是否符合程序,体现公平公正;评审委员会会议记录材料是否齐全。

(二)全面巡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管理权限、评审工作具体情况,抽调专兼职工作人员,组建职称评审工作巡查队伍,对评审专家是否随机抽取、评委会组织管理是否有力、评审程序是否科学合理、评审秩序是否正常、评审过程是否规范等情况,进行现场全程巡查监督。

七、责任追究

(一)职称申报失信行为记录。建立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库,相关记录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审的参考依据。

申报人员存在伪造学历、资格证书等有关证件,以及提供虚假业绩、虚假论文论著,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其当年职称申报资格。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反诚信的行为和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经查实,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

(二)用人单位对本单位申报职称人员的个人信息、思想政治表现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并进行公示。对用人单位包庇、纵容弄虚作假、出具虚假证明等不诚信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主管部门未认真履行审核职责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移交线索至相关监督检查机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职称评审委员会未经核准备案、有效期届满未重新核准备案或者超越职称评审权限、擅自扩大职称评审范围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职称评审权限或者超越权限和范围的职称评审行为不予认可;情节严重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消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评审专家应主动申请回避而不回避的;在参加评审活动中,存在徇私舞弊,接受或索取相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等不正当利益的;私自接受评审材料;违反评审保密纪律向相关人员透漏评审情况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通报批评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评审纪律,在评审保密期内对外泄露评审内容,私自接收评审材料,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责令不得再从事职称评审工作,进行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考核评估和通报

对制定职称评审标准科学、职称评审工作规范、职称评审公正的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予以通报表扬。

对严重违反评审政策、违反评审程序以及群众反映问题查实较多的评审委员会,暂停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评审工作直至取消评审权。对评委会评审结果争议较大、显失公平的,可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其他相关评委会进行复核纠正。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

2022年1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