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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2-01-02 16:26:25 分类:注册会计师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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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知识点:第四章建设工程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

(提供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无效

1、无效合同的界定

①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②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③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2、无效合同的处理

①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②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工程价款。

二、分包、转包

(1)经发包人同意,总承包人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2)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人自行完成。

(3)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全部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4)禁止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三、承包人垫资

(1)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可以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利息;

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2)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利息。

四、竣工日期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五、付款时间

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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