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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1-12-27 14:41:52 分类:注册会计师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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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税法》预习: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第八章 房产税法、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契税法和耕地占用税法

知识点: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一)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1.计税依据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1)以测定面积为计税依据,适用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纳税人。

(2)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适用尚未组织测量土地面积,但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纳税人。

(3)以申报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适用于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纳税人。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2.应纳税额的计算

(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x适用税额

(二)税收优惠

重点关注:

1.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3.为支持城乡道路客运业发展,自1月1日至12月31日,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的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4.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5.纳税人因土地的权利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土地权利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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