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注册会计师培训学校

发表于:2021-12-27 12:38:49 分类:注册会计师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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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税法》复习资料: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知识点: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次月起纳税。

2.纳税人购置存量房地产,自房产证签发次月起纳税。

3.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出租、出借次月起纳税。

4.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纳税,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纳税。

5.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纳税。

6.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纳税。

7.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应纳税款的计算截至到发生改变的当月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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