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注册会计师培训

发表于:2021-12-27 10:30:53 分类:注册会计师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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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复习资料:合同的解除

知识点:合同的解除

1.合意解除

(1)事先约定解除权:约定解除

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了合同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一旦该条件成就,解除权人就可以通过行使解除权而终止合同

(2)事后协商一致:协商解除

合同订立后,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双方当事人均可以行使解除权;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此项解除权的行使必须是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并不必然导致解除权的产生,此项解除权的行使条件之一是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延迟履行的债务不强调必须是主要债务,也不需要催告程序。

因当事人延迟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

(5)不安抗辩权

中止履行后,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3.随时解除

(1)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不需要说明理由),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在货运合同中,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所受的损失。

(3)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4)在不定期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5)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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