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进出口广告品可准予免关税?

发表于 : 2016-02-04 分类 : 会计实务

【问题】

哪些进出口广告品可准予免关税?

【解答】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无商业价值和其他用途的;

2.用于分析、化验、测试品质并在上述过程中耗费的;

3.属于来样或者去样加工的;

4.数量零星,每次总值在人民币400元以下的(超出人民币400元的仅征超出部分)。

经海关免税放行的进口货样和广告品,有关单位如需出售、转让或者移作他用,应事先报经海关批准,并且按章征税。

【注】

进口下列货样、广告品,不论价值大小,除另有规定外,均应照章征税:各种机动车辆、自行车、手表、电视机、收音机、录音机、收录机、电唱机、照相机、家用电冰箱、家用缝纫机、洗衣机、复印机、空调器、电风扇、吸尘器、音响组合、录像设备、摄影机、放大机、放映机、计算机、电子计算器、电子显微镜、电子分色机以及上述物品的主要零部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