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货物用于不同用途的增值税处理方法

发表于 : 2015-10-24 分类 : 会计实务
  (1)甲企业购进一批水泥用于修建自己的办公大楼,增值税不视同销售货物,如认证抵扣进项,需进项税额转出;
  (2)甲企业自产水泥用于修建自己的办公大楼,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生产水泥过程产生的进项可以抵扣;。
  (3)甲企业购进一批食用油用于职工食堂炸油条,增值税不视同销售货物,如认证抵扣进项,需进项税额转出;
  (4)甲企业自产或委托加工食用油用于职工食堂炸油条,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自产或委托加工食用油过程产生的进项可以抵扣;
  (5)将自产的服装发给员工用于劳保用品,增值税不视同销售货物,生产服装过程产生的进项可以抵扣。
  (6)将自产的服装发给员工用于职工福利费,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生产服装过程产生的进项可以抵扣。
  (7)甲企业购进一台大型机器设备,并以此投资设立一家生产企业,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可以开专票,购进的设备产生的进项可抵扣;
  (8)甲企业购进一批卷烟分配给股东,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购进的卷烟产生的进项可抵扣;
  (9)甲企业购进一批月饼赠送给客户,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购进的月饼产生的进项可抵扣。

  法律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