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讲义:第二章第四节

发表于 : 2014-12-23 分类 : 会计实务
  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一)概念
  票据是指《票据法》所规定的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
  (二)票据的种类
  在我国,票据包括:支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和银行本票。
  二、支票
  (一)支票的概念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适用于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的单位和个人。
  ★(二)支票的种类——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
  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例题·单选题】普通支票中的划线支票( )。
  A.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B.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C.既可以转账也可以支取现金
  D.表明为作废支票
  『正确答案』B
  【例题·多选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以支取现金的支票有( )。
  A.现金支票
  B.转账支票
  C.普通支票
  D.划线支票
  『正确答案』AC(可以转账的:BCD)
  (三)支票的出票★
  1.支票的出票人是单位和个人;支票的付款人为支票上记载的出票人开户银行。支票的付款地为付款人所在地。
  2.支票必须记载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任何一项的,支票都为无效。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
  3.支票在其票据交换区域内可以背书转让,但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能背书转让。
  【例题·判断题】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
  『正确答案』对
  (四)支票的付款★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日内,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例题·单选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关于支票的说法正确的是( )。
  A.支票的收款人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B.支票不可以背书转让
  C.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出票日起1个月
  D.持票人提示付款时,支票的出票人账户金额不足的,银行应先向持票人支付票款
  『正确答案』A
  (五)支票的办理要求
  1.签发支票的要求:
  (1)签发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
  (2)签发现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普通支票必须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
  ★(3)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金额。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4)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该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银行也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
  (5)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6)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 000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时,发现其持有的由乙公司签发金额为10万元的转账支票为空头支票,其账户余额只有8万元。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支付赔偿金的数额是( )。
  A.5000元
  B.3000元
  C.2000元
  D.1000元
  『正确答案』C
  2.兑付支票的要求:
  (1)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持票人持用于转账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送交出票人开户银行。
  (3)收款人持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签章,持票人为个人的,还需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并在支票背面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
  总结:银行汇票、银行本票与支票必须记载事项的异同
  三、商业汇票(适用范围相对较窄)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可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一)商业汇票的概念和种类
  商业汇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根据承兑人不同,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期10日。
  (二)商业汇票的出票
  商业汇票的出票,又称汇票的签发或发行,是指出票人签发商业汇票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1.商业汇票出票人的资格
  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2)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3)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2.商业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
  签发商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欠缺记载下列事项之一的,商业汇票无效:(1)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
  3.商业汇票的相对记栽事项
  这也是商业汇票上应记载的内容,但是,相对记载事项未在汇票上记载,并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效力,汇票仍然有效。该等未记载的事项可以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来补充确定。《票据法》规定,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1)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2)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3)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此外,汇票上可以记载非法定记载事项,但这些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4.商业汇票出票的法定要求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问,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个人不能使用商业汇票。
  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商业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5.商业汇票出票的效力
  出票是以创设票据权利为目的的票据行为。所以,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完成出票行为之后,即产生票据上的效力。这一效力表现为创设票据权利和引起票据债务的发生,这种权利义务因汇票当事人的地位不同而不相同。
  (1)对收款人的效力。收款人取得出票人发出的汇票后,即取得票据权利,一方面就票据金额享有付款请求权;另一方面,在该请求权不能满足时,即享有追索权。同时,收款人享有依法转让票据的权利。
  (2)对付款人的效力。出票行为是单方行为,付款人并不因此而有付款义务。只是基于出票人的付款委托使其具有承兑人的地位,在其对汇票进行承兑后,即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
  (3)对出票人的效力。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法律规定的金额和费用。这就是指,收款人在向付款人行使票据权利而得不到满足时,出票人必须就此承担票据责任。从法律上讲,该责任是一种担保责任,即担保汇票的承兑和付款。担保汇票的承兑是指汇票到期日前不获承兑时,收款人或持票人可以请求出票人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和有关费用。担保汇票的付款是指汇票到期时,付款人虽已承兑但拒绝付款的,出票人必须承担清偿责任。
  (三)商业汇票的承兑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是汇票特有的制度,本票和支票都没有承兑。汇票是一种出票人委托他人付款的委付证券。但是出票人的出票行为完成之后,由于其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故对付款人并不当然产生约束力,只有在付款人表示愿意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汇票金额后,持票人才可于汇票到期日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承兑就是这样一种明确付款人的付款责任,确定持票人票据权利的制度。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
  1.承兑的程序
  承兑的程序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提示承兑;二是承兑成立。
  (1)提示承兑。
  (2)承兑成立。
  ①承兑时间。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一般来说,如果付款人在3日内不作承兑与否表示的,则应视为拒绝承兑。持票人可以请求其作出拒绝承兑证明,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②接受承兑。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回单上应当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这里所指的回单实际是指持票人收到的付款人向其出具的已收到请求承兑汇票的证明。这一手续办理完毕,即意味着接受承兑。
  ③承兑的格式。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前述①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这就要求,付款人办理承兑手续时,应在汇票上记载承兑的事项包括承兑文句、承兑日期、承兑人签章。
  ④退回已承兑的汇票。付款人依承兑格式填写完毕应记载事项后,并不意味着承兑生效,只有在其将已承兑的汇票退回持票人才产生承兑的效力。
  2.承兑的效力
  承兑生效后,即对付款人产生相应的效力。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这一到期付款的责任是一种绝对责任。具体表现在:(1)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否则其必须承担迟延付款责任;(2)承兑人必须对汇票上的一切权利人承担责任,该等权利人包括付款请求权人和追索权人;(3)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4)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
  3.承兑不得附有条件
  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这就是说,付款人作出的承兑是无条件的,如果附有条件,则应视为拒绝承兑,持票人可以请求作成拒绝证明,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当按照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
  (四)商业汇票的付款
  商业汇票的付款,是指付款人依据票据文义支付票据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
  1.付款的提示
  付款提示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或承兑人出示票据,请求付款的行为。持票人只有在法定期限内为付款提示的,才产生法律效力。
  《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法定期限提示付款。
  (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2.支付票款
  持票人按照上述规定向付款人或承兑人进行付款提示后,付款人必须无条件地在当日按票据金额足额支付给持票人。如果付款人或承兑人不能当日足额付款的,依照《票据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应承担迟延付款的责任。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如果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此外,如果付款人对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在到期日前付款,由付款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
  3.付款的效力
  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付款人依照票据文义支付票据金额之后,票据关系随之消灭,汇票上的全体债务人的责任便予以解除。
  (五)商业汇票的背书
  1.背书的形式
  背书是一种要式行为,因此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即其必须作成背书并交付,才能有效成立。就背书的记载事项而言,根据《票据法》规定,应与出票一样,符合有关出票时应记载的事项内容。
  (1)背书签章和背书日期的记载。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背书人背书时,必须在票据上签章,背书才能成立,否则,背书行为无效。
  (2)被背书人名称的记载。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如果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禁止背书的记载。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这是指背书人之后手将记载有禁止背书的汇票转让,原背书人对依此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包括以后的被背书人、背书人、最后持票人等,将不承担票据责任,其只对直接的被背书人承担责任。
  (4)背书时粘单的使用。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为了保证粘单的有效性和真实性,第一位使用粘单的背书人必须将粘单粘接在票据上,并且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否则该粘单记载的内容即为无效。
  (5)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有两项:一是附有条件的背书;二是部分背书。附有条件的背书是指背书人在背书时,记载一定的条件,以限制或者影响背书效力。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依该背书取得票据权利。部分背书是指背书人在背书时,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2.背书连续
  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这就是说,票据上记载的多次背书,从第一次到最后一次在形式上都是相连续而无间断。如果背书不连续,付款人可以拒绝向持票人付款,否则付款人得自行承担责任。
  背书连续主要是指背书在形式上连续,如果背书在实质上不连续,如有伪造签章等,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付款。但是,如果付款人明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票据权利人,则不得向持票人付款,否则应自行承担责任。
  3.法定禁止背书
  法定禁止背书是指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而禁止背书转让的情形。由于法律规定在某些情况下,汇票不得背书转让,因此,如果背书人将此类汇票以背书方式转让的,应当承担汇票责任。《票据法》规定,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等三种情形下的汇票,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六)商业汇票的保证
  票据保证,即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为目的,而在票据上所为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保证的作用在于加强持票人票据权利的实现,确保票据付款义务的履行,促进票据流通。
  1.保证的当事人
  保证的当事人为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商业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应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承担,即保证人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为票据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而参与票据关系中的第三人。已成为票据债务人的,不得再充当票据上的保证人。商业汇票的债务人一旦由他人为其提供保证,在保证关系中就被称为被保证人。
  2.保证的格式
  办理保证手续时,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保证”的字样;(2)保证人名称和住所;(3)被保证人的名称;(4)保证日期;(5)保证人签章。
  保证是一种书面行为,必须作成于汇票或粘单之上,如果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人民法院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票据保证记载的事项,有绝对记载事项和相对记载事项。其中绝对记载事项包括保证文句和保证人签章两项;相对记载事项包括被保证人的名称、保证日期和保证人住所。(1)关于被保证人的名称,如果不记载这一内容: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2)关于保证日期,如果不记载这一内容,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3)关于保证人的住所,如果不记载这一内容,可以推定为保证人的营业场所或住所。
  为出票人、承兑人保证的,则应记载于汇票的正面;如果是为背书人保证,则应记载于汇票的背面或者粘单上。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这表明,保证是无条件的,即不得附加任何条件。如果保证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保证本身仍然具有效力,保证人应向持票人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的效力
  保证一旦成立,即在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保证人必须对保证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1)保证人的责任。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2)共同保证人的责任。共同保证是指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保证人为两人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在共同保证的情况下,持票人可以不分先后向保证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或者全体就全部票据金额及有关费用行使票据权利,共同保证人不得拒绝。
  (3)保证人的追索权。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四、信用卡
  (一)信用卡的概念和种类
  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信用卡因其具有的携带便利、使用简单、集多功能于一体的特点,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应用日益广泛。
  信用卡按使用对象不同,可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信誉等级,可分为白金卡、金卡和普通卡等;按照币种不同,可分为人民币卡、双币种卡等;按照信息载体不同,可分为磁条卡和芯片卡等。
  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可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
  1.贷记卡——先消费后还款,享有一定的免息期,但存款无息。
  2.准贷记卡——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准贷记卡存款有息,在规定的有限信用额度内透支消费、取现,收取一定的利息,但不存在一定的免息还款期。
  (二)信用卡的申领与销户
  1.信用卡的申领
  单位或个人申领信用卡,应按规定填写申请表,连同有关资料一并送交发卡银行。发卡银行可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程度,要求其提供担保,具体可采取保证、抵押或质押等方式。
  2.信用卡的销户
  持卡人在还清信用卡的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和有关费用后,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办理销户:(1)信用卡有效期满45天后,持卡人不更换新卡的;(2)信用卡挂失满45天后,没有附属卡又不更换新卡的;(3)信用卡被列入止付名单,发卡银行已收回其信用卡45天的;(4)持卡人死亡,发卡银行已收回其信用卡45天的;(5)持卡人要求销户或担保人撤销担保,并已交回全部信用卡45天的;(6)信用卡账户2年(含)以上未发生交易的;(7)持卡人违反其他规定,发卡银行认为应该取消资格的。
  (三)信用卡的资金来源
  1.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账户。
  2.个人人民币账户的资金以其个人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严禁将单位的款项转入个人卡账户存储。
  (四)信用卡使用的主要规定
  1.持卡人可持信用卡在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单位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信用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单位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一律不得透支,不得支取现金。
  2.特约单位不得拒绝受理持卡人合法持有的、签约银行发行的有效信用卡,不得因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而向其收取附加费用。
  3.发卡行对贷记卡的取现应当每笔授权,每卡每日累计取现不得超过规定金额。
  4.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单位卡不得超过5万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个人卡不得超过2万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此外,单位卡不得超过发卡行对该单位综合授信额度的3%;无综合授信额度可参照的单位,其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l0万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
  5.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6.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不得发生恶意透支。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无效的透支行为。
  7.发卡银行对于贷记卡中的存款不计付利息。贷记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享受如下优惠条件:
  (1)免息还款期。银行记账日至发卡银行规定的到期日之间为免息还款期。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天。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银行款项即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无需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
  (2)最低还款额待遇。持卡人还可选择按照发卡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待遇。贷记卡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超过其信用额度用卡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当支付未偿还部分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
  贷记卡持卡人支取现金、准贷记卡透支,不享受上述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
  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信用额度用卡的行为,应当分别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和超限费。
  贷记卡透支按月记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
  8.商业银行办理信用卡收单业务(指签约银行向商户提供的本外币资金结算服务)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1)宾馆、餐饮、娱乐、旅游等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2%;(2)其他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1%。
  【例题·多选题】下列银行卡中,属于信用卡的有( )。
  A.贷记卡
  B.转账卡
  C.专用卡
  D.准贷记卡
  『正确答案』AD
  【例题·判断题】单位人民币卡不得透支,但可以支取现金。( )
  『正确答案』错
  五、汇兑
  (一)汇兑的概念和分类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
  根据支付方式不同,汇兑可分为信汇、电汇两种。信汇是以邮寄方式将汇款凭证转给外地收款人指定的汇入行,而电汇则是以电报方式将汇款凭证转发给收款人指定的汇入行。具体使用信汇,还是电汇,由汇款人选择。
  (二)办理汇兑的程序
  1.签发汇兑凭证
  签发汇兑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信汇”或“电汇”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收款人名称;(5)汇款人名称;(6)汇入地点、汇入行名称;(7)汇出地点、汇出行名称;(8)委托日期;(9)汇款人签章。
  2.银行受理
  汇出银行受理汇款人签发的汇兑凭证,经审查无误后,应及时向汇入银行办理汇款,并向汇款人签发汇款回单。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
  3.汇入处理
  汇入银行对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应将汇给其的款项直接转入收款人账户,并向其发出收账通知。收账通知是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
  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凭信、电汇的取款通知或留行待取的,向汇入银行支取款项,必须交验本人的身份证件,在信、电汇凭证上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在“收款人签盖章”处签章;信汇凭签章支取的,收款人的签章必须与预留信汇凭证上的签章相符。银行审查无误后,以收款人的姓名开立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账户,该账户只付不收,付完清户,不计付利息。
  支取现金的,信、电汇凭证上必须有按规定填明的“现金”字样,才能办理。未填明现金字样,需要支取现金的,由汇入银行按照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审查支付。
  收款人需要委托他人向汇人银行支取款项的,应在取款通知上签章,注明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发证机关和代理字样以及代理人姓名。代理人代理取款时,也应在取款通知上签章,注明其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同时交验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转账支付的,应由原收款人向银行填制支款凭证,并由本人交验其身份证件办理支付款项。该账户的款项只能转入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存款账户,严禁转入储蓄和信用卡账户。转汇的,应由原收款人向银行填制信、电汇凭证,并由本人交验其身份证件。转汇的收款人必须是原收款人。原汇入银行必须在信、电汇凭证上加盖“转汇”戳记。
  (三)汇兑的撤销和退汇
  1.汇兑的撤销
  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申请撤销时,应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件及原信、电汇回单。汇出银行查明确未汇出款项的,收回原信、电汇回单,方可办理撤销。
  2.申请退汇
  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已经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退汇。对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由汇款人与收款人自行联系退汇;对未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汇款人应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件以及原信、电汇回单,由汇出银行通知汇入银行,经汇入银行核实汇款确未支付,并将款项汇回汇出银行,方可办理退汇。
  转汇银行不得受理汇款人或汇出银行对汇款的撤销或退汇。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即办理退汇。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例题·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下列支付结算的种类中,没有金额起点限制的有( )。
  A.委托收款
  B.支票
  C.托收承付
  D.汇兑
  『正确答案』A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