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讲义:第三章第一节

发表于 : 2014-12-21 分类 : 会计实务
  第一节 税收概述
  一、税收的概念与分类
  (一)税收概念与分类
  1.税收的概念
  税收,是指以国家为主体,为实现国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定标准,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分配方式。它体现了国家与纳税人在征税、纳税的利益分配上的一种特殊关系,是一定社会制度下的一种特定分配关系。
  税收是政府收入的最重要来源,是一个具有特定含义的独立的经济概念,属于财政范畴。它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税收的定义可以从以下三点来理解:
  (1)税收与国家存在直接联系,两者密不可分,是政府机器赖以生存并实现其职能的物质基础。
  (2)税收是一个分配范畴,是国家参与并调节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手段,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
  (3)税收是国家在征税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特殊分配关系,即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因而税收的性质取决于社会经济制度的性质。
  2.税收的作用
  税收具有组织收入、调节经济、监督管理和维护国家政权等方面的作用:
  (1)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
  税收组织财政收入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由于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因而能保证其收入的稳定;二是税收的源泉十分广泛,能从多方面筹集财政收入。
  (2)税收是国家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
  国家通过税种的设置,以及在税目、税率、加成征收或减免税等方面的规定,可以调节社会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
  (3)税收具有维护国家政权的作用
  国家政权是税收产生和存在的必要条件,而国家政权的存在又依赖于税收的存在。没有税收,国家机器就不可能有效运转。同时,税收分配不是按照等价原则和所有权原则分配的,而是凭借政治权力对物质利益进行调节,体现国家支持什么,限制什么,从而达到维护和巩固国家政权的目的。
  (4)税收是国际经济交往中维护国家利益的可靠保证
  在国际交往中,任何国家对在本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或个人都拥有税收管辖权,这是国家权益的具体体现。
  (二)税收的特征
  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三个特征。
  1.强制性。
  强制性是指国家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凭借政权力量,通过颁布法律或法规,按照一定的征收标准进行强制征税。负有纳税义务的社会集团和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守国家强制性的税收法律制度,依法纳税,否则就要受到法律制裁。
  2.无偿性。
  无偿性是指国家取得税收收入既不需偿还,也不需对纳税人付出任何对价。
  3.固定性。
  固定性,固定性是指国家征税以法律形式预先规定征税范围和征收比例。
  包括时间上的连续性和征收比例的固定性。
  (三)税收的分类
  我国的税种分类方式主要有:
  1.按征税对象分类,可将全部税收划分为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财产税类、资源税类和行为税类五种类型。
  (1)流转税类——以流转额为课税对象(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等)。
  (2)所得税类(收益税)——以各种所得额为课税对象(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3)财产税类——以纳税人所拥有或支配的财产为课税对象(房产税、契税、车船税、船舶吨税等等)。
  (4)资源税类——对境内从事资源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类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5)行为税类——以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行为为课税对象(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等)。
  2.按征收管理的分工体系分类,可分为工商税类、关税类。
  (1)工商税类——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绝大部分)。
  工商税收是指以从事工业、商业和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的各种税的总称,是我国现行税制的主体部分。具体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工商税收的征收范围较广,既涉及社会再生产的各个环节,也涉及生产、流通、分配、消费的各个领域,是筹集国家财政收入,调节宏观经济最主要的税收工具。
  (2)关税类——由海关负责征收管理(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等)。
  关税是对进出境的货物、物品征收的税收总称,主要是指进出口关税。关税是中央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国家调节进出口贸易的主要手段。
  3.按照税收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分类,可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
  (1)中央税。属于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如关税和消费税。
  (2)地方税。属于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如房产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3)中央地方共享税。属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财政的共同收入,由中央、地方政府按一定的比例分享税收收入,目前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如增值税、印花税、资源税等。
  4.按照计税标准不同进行的分类,可分为从价税、从量税和复合税。(掌握)
  (1)从价税是以征税对象价格为计税依据,其应纳税额随商品价格的变化而变化,能充分体现合理负担的税收政策,因而大部分税种均采用这一计税方法
  课税对象的价格×比例税率=应纳税额
  从价税实行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税收负担比较合理。如我国现行的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等税种。
  (2)从量税是以征税对象的数量、重量、体积等作为计税依据,其课税数额与征税对象数量相关而与价格无关。以课税对象的重量、件数、容积、面积×单位税额得出应纳税额。
  如我国现行的资源税、车船税和土地使用税以及消费税中的啤酒、黄酒等。
  (3)复合税是对某一进出口货物或物品既征收从价税,又征收从量税。即采用从量税和从价税同时征收的一种方法。计算方法是从量税额+从价税额。
  如我国现行的消费税中的卷烟、白酒(不用区分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等。
  税收的分类
 

分类标准

类型

代表税种

征税对象

流转税类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

所得税类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财产税类

房产税、契税、车船税、船舶吨税

资源税类

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行为税类

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

征收管理的分工体系

工商税类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

关税类

进出口关税

收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

中央税

关税、消费税

地方税

房产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中央地方共享税

增值税、印花税、资源税等

计税标准

从价税

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

从量税

资源税、车船税和土地使用税以及消费税中的啤酒、黄酒等

复合税

消费税中的卷烟、白酒(不用区分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等


  二、税法及构成要素
  (一)税收与税法的关系
  1.税法的概念
  税法,即税收法律制度,是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1)税法的立法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机关+获得授权的行政机关。
  (2)税法的调整对象是税收分配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不直接调整税收分配关系。
  2.税收与税法的关系
  税收活动必须严格依税法的规定进行,税法是税收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而税法又必须以保障税收活动的有序进行为其存在的理由和依据。
  税收作为一种经济活动,属于经济基础范畴。税法是一种法律制度,属于上层建筑范畴。
  (二)税法的分类
  1.按照税法的功能作用的不同,将税法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1)税收实体法
  税收实体法主要是指确定税种立法,具体规定各税种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税目、税率、纳税地点等。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等,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都属于税收实体法。
  (2)税收程序法
  税收程序法是指税务管理方面的法律,主要包括税收管理法、发票管理法、税务机关法、税务机关组织法、税务争议处理法等。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可分为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和外国税法。
  (1)国内税法一般是按照属人或属地原则,规定一个国家的内部税收制度。
  (2)国际税法是指国家间形成的税收制度,主要包括双边或多边国家间的税收协定、条约和国际惯例等。
  (3)外国税法是指外国各个国家制定的税收制度。
  3.按照税法法律级次划分,分为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税收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
  (1)税收法律(狭义的税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如《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等。
  (2)税收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的税收法律规范的总称。
  如《营业税暂行条例》、《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
  (3)税收行政规章——由国务院税收主管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规程等。
  包括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税收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制定的税收地方规章。
  该级次规章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地方政府在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前提下进行,不得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如《发票管理办法》、《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税务稽查规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房产税实施细则》等。
  (4)税收规范性文件——县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发布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文件。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税务部门规章,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三)税法的构成要素
  税法的构成要素(11项)——征税人、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免税和法律责任。
  1.征税人(“征税”主体)——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权的各级税务机关和其他征收机关。
  包括各级税务机关、财政机关和海关。
  2.纳税义务人(纳税人,“纳税”主体),——依法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了解】企业(企业所得税)和个人(个人所得税),是缴纳税款的主体。
  扣缴义务人是指有义务从其持有的纳税人收入或从纳税人收款中按其应纳税款代为缴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负税人是指税收的实际负担人。
  3.征税对象(纳税对象)——纳税的客体,也就是对什么征税。
  每种税都有其特定的征税对象,征税对象是区别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体现不同税种征税的基本界限。
  4.税目——纳税对象的具体化,各个税种所规定的具体征税项目。如:消费税具体规定了烟、酒等l4个税目。但不是所有的税种都规定税目。
  税目制定方法:(1)列举法(2)概括法
  5.税率——指应纳税额与计税金额(或数量单位)之间的比例,它是计算税额的尺度, 反映了征税的深度。
  (1)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金额大小都按同一比例纳税。如增值税基本税率17%等;营业税基本税率3%、5%等;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①单一比例税率
  ②差别比例税率
  ③幅度比例税率
  (2)定额税率,是按纳税对象的一定计量单位规定固定的税额,而不是规定纳税比例,也称为固定税额。一般是用于从量征收的某些税种、税目。如:啤酒、黄酒、成品油等的消费税。目前采用定额税率的有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
  ①地区差别定额税率
  ②幅度定额税率
  ③分类分级定额税率
  ④地区差别、分类分级和幅度相结合的定额税率——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
  (3)累进税率,是指按照纳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实行等级递增的税率。一般适用于对所得和财产征税,如工资、薪金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①超额累进税率——个人所得税。即把征税对象按数额的大小分成若干等级,每个等级规定一个税率,税率依次提高,但每一纳税人的征税对象则依所属等级同时适用几个税率分别计算,将计算结果相加后得出应纳税款。
  ②超率累进税率——土地增值税。即以征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划分若干级距,分别规定相应的差别税率,相对率每超过一个级距的,对超过的部分就按高一级的税率计算征税。
  6.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课税依据、课税基数)——计算应纳税额的根据。
  除了一些特殊性质的税种外,绝大多数的税种都采取从价计征。
  (1)从价计征。以计税金额为计税依据。
  如企业所得税是以应纳税所得额的多少作为计税依据,消费税中的大部分应税消费品以销售额作为计税依据。
  计税金额=征税对象的数量×计税价格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适用税率
  (2)从量计征。以征税对象的重量、体积、数量为计税依据。
  如屠宰税以屠宰应税牲畜的头数为计税依据;消费税中的黄酒、啤酒以吨数为计税依据;汽油、柴油以升数为计税依据。
  应纳税额=计税数量×单位适用税额
  (3)复合计征。既包括从量计征又包括计价从征。
  如我国现行的消费税中的卷烟、白酒等。
  应纳税额=计税数量×单位适用税额+计税金额×适用税率
  7.纳税环节
  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按照纳税环节的多少分为两类:
  (1)一次课征制:税种纳税环节单一,如消费税。
  (2)多次课征制:税种需要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多个环节征税,如增值税
  8.纳税期限——纳税人向国家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超过纳税期限未缴税的,属于欠税,应依法加收滞纳金。
  纳税期限一般分为:按期纳税、按次纳税、按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9.纳税地点
  一般实行属地管辖,纳税地点为纳税人的所在地。
  特殊情况,纳税地点为口岸地、营业行为地、财产所在地等。
  10.减免税
  体现了税收的统一性和必要的灵活性
  (1)减税和免税
  ①减税是对应纳税款少征一部分税款;
  ②免税是对应纳税额全部免征;
  ③类型:一次性减税免税;一定期限的减税免税、困难照顾性减税免税、扶持发展性减税免税。
  (2)起征点
  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达到开始征税数额的界限,征税对象的数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则就其全部数额征税。
  (3)免征额
  征税对象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免征额的部分不征税,只就其超过免征额的部分征税。
  11.法律责任
  一是纳税主体(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因违反税法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是作为征税主体的国家机关,主要是实际履行税收征收管理职能的税务机关等,因违反税法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