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讲义:第二章第五节

发表于 : 2014-12-07 分类 : 会计实务
  第五节 非票据结算
 
  非票据结算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信用卡等结算方式。
  一、汇兑
  (一)汇兑的概念与适用范围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根据划转款项的方法和传递不同,汇兑分为信汇、电汇两种,由汇款人选择使用。
  信汇是两地银行之间通过邮局,以挂号信件传递结算凭证的汇兑结算方式。电汇是汇出行通过电报方式通知汇入行解付汇款的汇兑结算方式。
  汇兑结算的适用范围广泛,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一般用于异地间的结算,同城范围或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的结算,不适用汇兑结算。
  签发汇兑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①表明“信汇”或“电汇”的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③确定的金额;④收款人名称;⑤汇款人名称;⑥汇人地点、汇人行名称;⑦汇出地点、汇出行名称;⑧委托日期;⑨汇款人签章。汇兑凭证上欠缺上述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汇兑凭证上记载的汇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其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必须记载其账号。欠缺记载的,银行不予受理。上述委托日期是指汇款人向汇出银行提交汇兑凭证的当日。
  (二)汇兑结算的基本规定
  1.汇兑系由汇款人亦即付款人委托银行办理的结算,汇兑凭证上必须填明收款人。收款人在汇入行开有账户的,由汇人行直接为收款人收账;汇兑凭证上记载收款人为个人的,收款人需要到汇入银行领取汇款,汇款人应在汇兑凭证上注明“留行待取”字样;留行待取的汇款,需要指定单位的收款人领取汇款的,应注明收款人的单位名称;信汇凭收款人签章支取的,应在信汇凭证上预留其签章。
  汇款人确定不得转汇的,应在汇兑凭证备注栏注明“不得转汇”字样。
  汇款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在汇入银行支取现金的,应在信汇、电汇凭证的“汇款金额”大写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款金额。
  2.汇出银行受理汇款人签发的汇兑凭证,经审查无误后,应及时向汇入银行办理汇款,并向汇款人签发汇款回单。
  汇款单位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
  3.汇入银行对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应将汇给其的款项直接转入收款人账户,并向其发出收账通知。收账通知是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
  4.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凭信、电汇的取款通知或“留行待取”的,向汇入银行支取款项,必须交验本人的身份证件,在信、电汇凭证上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在“收款人签盖章”处签章;信汇凭签章支取的,收款人的签章必须与预留信汇凭证上的签章相符。银行审查无误后,以收款人的姓名开立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账户,该账户只付不收,付完清户,不计付利息。
  支取现金的,信、电汇凭证上必须有按规定填明的“现金”字样,才能办理。未填明“现金”字样,需要支取现金的,由汇入银行按照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审查支付。
  收款人需要委托他人向汇入银行支取款项的,应在取款通知上签章,注明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发证机关和“代理”字样以及代理人姓名。代理人代理取款时,也应在取款通知上签章,注明其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同时交验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转账支付的,应由原收款人向银行填制支款凭证,并由本人交验其身份证件办理支付款项。该账户的款项只能转入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存款账户,严禁转入储蓄和信用卡账户。
  转汇的,应由原收款人向银行填制信、电汇凭证,并由本人交验其身份证件。转汇的收款人必须是原收款人。原汇入银行必须在信、电汇凭证上加盖“转汇”戳记。
  5.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申请撤销时,应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件及原信、电汇回单。汇出银行查明确未汇出款项的,收回原信、电汇回单,方可办理撤销。
  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已经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退汇。对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由汇款人与收款人自行联系退汇;对未在汇人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汇款人应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件以及原信、电汇回单,由汇出银行通知汇入银行,经汇入银行核实汇款确未支付,并将款项汇回汇出银行,方可办理退汇。
  二、托收承付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托收承付结算款项的划回方法,分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
  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未经开户银行批准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法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收款人开户银行不得受理其办理托收;付款人开户银行除对其承付的款项应按规定支付款项外,还要对该付款人按结算金额处以5%的罚款。
  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并且采用发货制,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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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委托收款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无论是在银行开立账户的单位还是个人,凡凭已承兑的商品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委托收款以银行以外的单位为付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以银行以外的单位或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被委托银行名称。欠缺记载的,银行不予受理。
  四、信用卡
  (一)信用卡的概念
  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
  信用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信誉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
  开办信用卡业务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其所属分支机构开办信用卡业务,须报经辖区内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备案。未经批准的金融机构,不允许开办信用卡业务。
  (二)申领与使用信用卡的有关规定
  1.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申领单位卡。单位卡可申领若干张,持卡人资格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和注销。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申领个人卡。个人卡的主卡持卡人可为其配偶及年满18岁的亲属申领附属卡,申领的附属卡最多不得超过两张,也有权要求注销其附属卡。
  2.单位或个人申领信用卡,应按规定填制申请表,连同有关资料一并送交发卡银行。符合条件并按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后,银行为申领人开立信用卡存款账户,并发给信用卡。
  3.单位卡账户的资金应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账户。续存资金时亦同。
  个人卡账户的资金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及属于个人的劳务报酬收入存入。严禁将单位的款项存入个人卡账户。续存资金时亦同。
  发卡银行可以根据信用卡申请人的资信程度,要求信用卡申请人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可采用保证、抵押或质押。
  信用卡备用金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算。
  4.信用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
  5.持卡人可以持信用卡在特约单位购物、消费。但是,单位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
  6.持卡人凭卡购物、消费时,应将信用卡和身份证件一并交特约单位。智能卡(下称IC卡)、照片卡的持卡人可免验身份证件。
  特约单位不得拒绝受理持卡人合法持有的、签约银行发行的有效信用卡,不得因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而向其收取附加费用。
  7.特约单位受理信用卡审查无误后,在签购单上压卡,填写实际结算金额、用途、持卡人身份证件号码、特约单位名称和编号。如超过支付限额的,应向发卡银行索权并填写授权号码,交持卡人签名确认,同时核对其签名与卡片背面签名是否一致。无误后,对同意按经办人填写的金额和用途付款的,由持卡人在签购单上签名确认,并将信用卡、身份证件和第一联签购单交还给持卡人。审查发现问题的,应及时与签约银行联系,征求处理意见。对止付的信用卡,应收回并交还发卡银行。
  特约单位不得通过压卡、签单和退货等方式支付持卡人现金。
  特约单位在每日营业终了,应将当日受理的信用卡签购单汇总,计算手续费和净计金额,并填写汇(总)计单和进账单,连同签购单一并送交收单银行办理进账。收单银行接到特约单位送交的各种单据,经审查无误后,为特约单位办理进账。持卡人要求退货的,特约单位应使用退货单办理压(刷)卡,并将退货单金额从当日签购单累计金额中抵减,退货单随签购单一并送交收单银行。
  8.单位卡一律不得支取现金。个人卡持卡人在银行支取现金时,应将信用卡和身份证件一并交发卡银行或代理银行。IC卡、照片卡以及凭密码在POS机上支取现金的可免验身份证件。
  信用卡透支金额,金卡最高不超过1万元,普通卡最高不超过5 000元。信用卡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不得发生恶意透支。
  9.持卡人如不需要继续使用信用卡,可持信用卡主动到发卡银行办理销户手续。销户时,单位卡账户余额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个人卡账户可以转账结清,也可以提取现金。
  10.持卡人如不慎遗失信用卡,可持本人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证明,及时向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申请挂失。申请挂失时,持卡人应按规定向银行提供有关情况,由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审核后办理挂失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