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湖州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通知

发表于 : 2014-09-20 分类 : 会计实务
  湖州市财政局关于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3号令)、财政部《关于印发〈新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有关衔接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3号)、《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浙财会〔2013〕28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通知》(浙财会〔2013〕5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换证)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对象
  持有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
  二、换证时间
  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6年定期换证制度,我市自2014年3月1日起开始换证。
  2.为确保换证工作有序进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发证日期在2010年12月31日之前(含)的,均应在2016年12月31日前换证;发证日期在2011年1月1日之后(含)的,应当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期前6个月内换证。换发的新证有效期自换证之日起计算,6年内有效。
  三、换证程序
  1.换证前,持证人员请登录浙江会计报名网站(http://kjbm.zjczt.gov.cn)查阅本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照片、学历或学位、工作单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等基础信息,以及《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第(六)项内容,如有变化的,请及时准备变更事项的相关有效资料,在换证时一并提供。
  2.换证时,持证人员应填写《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证登记表》,表格可在湖州财税网(http://csj.huzhou.gov.cn/)自行下载,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3.换证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证登记表》,有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需在单位意见栏加盖公章;
  (2)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
  (3)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有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需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工作单位发生变更的,还需提供单位从事会计工作证明;
  (5)换证时,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已发生变更的,需提供学历(或学位)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换证方法
  湖州市级换证采取条块结合、分阶段进行,并采用先收取旧证、后制证、再发证的方式。具体如下:
  1.金融、保险机构持证人员采用单位集中收取,分批到湖州市财政局会计处换发新证,时间为2014年3月1日至2015年2月;
  2.有主管部门持证人员、行政事业单位持证人员采用单位集中收取,分批到湖州市财政局会计处换发新证,时间为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
  3.各直属单位、省属在湖各有关单位持证人员采用单位集中收取,分批到湖州市财政局会计处换发新证,时间为2016年3月至2016年10月;
  4.市级所属无单位持证人员、在湖高校持证学生,根据从业资格证书发证时间,分时段湖州市财政局会计处或湖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财政窗口换发新证,其中:2005年及以前发证的,换证时间为2014年3月1日—2014年10月;2006年发证的,换证时间为2014年11月—2015年4月; 2007年发证的,换证时间为2015年5月—2015年8月;2008年发证的,换证时间为2015年9月—2015年12月;2009年发证的,换证时间为2016年1月—2016年4月;2010年发证的,换证时间为2016年5月—2016年8月;
  5、换证不收取任何费用;
  6、换证具体地址:
  湖州市财政局会计处:湖州市龙王山路518号
  湖州市行政服务中心:湖州市红旗路99号
  五、相关说明
  1.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生变化,并已到换证期限的,必须先办理换证手续后再办理调转手续。外地调入的已到换证期限而未在调出地办理换证手续的,在办理调入时一并办理换证手续。
  2.根据《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持证人员换证时,必须完成以前年度会计继续教育”,凡换证前6年内有未完成年度继续教育的,必须通过浙江省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平台补齐后方可换证。
  3.委托他人代办换证手续的,除需携带相关换证资料外还需提供委托人的委托书和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遗失或毁损按规定补办的,不作换证处理。
  湖州市财政局
  2014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