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新版考试大纲考点:政府采购的概念

发表于 : 2014-11-22 分类 : 会计实务
  政府采购的概念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一)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
  政府采购的主体,亦即采购人,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政府采购法》没有将国有企业纳入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
  政府采购的资金范围
  政府采购资金为财政性资金。按照财政部的现行规定,财政性资金是指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以及与财政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的总和。
  (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四)政府采购的对象范围
  政府采购的对象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