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新版考试大纲考点:违反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制度

发表于 : 2014-11-19 分类 : 会计实务
  违反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制度的罚则
 
  1.存款人开立、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1)违反本办法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2)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3)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的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1)违反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2)违反本办法规定支取现金;
  (3)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
  (4)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5)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人、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1)—(5)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1)—(5)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
  4.对于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的存款人,属非经营性的处以一千元罚款;属经营性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银行及有关人员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
  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2.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未按本办法规定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予以登记、签章或通知相关开户银行。
  3.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结算。
  4.为储蓄账户办理转账结算。
  5.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
  6.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
  银行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银行有以下行为之一的,1、违反规定为存款人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2、明知或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自然人名称开立账户存储 给予警告,并处于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责令该银行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