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南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章节知识点:第三章第三节

发表于 : 2014-11-03 分类 : 会计实务
  第二节 主要税种
  一、增值税
 
  (一)增值税的概念
  1.增值税的概念。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和劳务服务的各种环节所产生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
  2.增值税的分类
  (1)生产型增值税,是以纳税人的销售收入(或劳务收入)减去用于生产、经营的外购原料、燃料、动力等物质资料价值后的余额作为法定的增值额,但对于购入的固定资产及其折旧均不予扣除。
  (2)收入型增值税,对于纳税人购置用于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允许将已提折旧的价值额予以扣除。
  (3)消费型增值税,允许纳税人将购置物质资料的价值和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的税款,在购置当期全部一次扣除。
  【重点提示】注意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的区别。
  我国从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增值税纳税人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增值税的纳税人又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法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下列纳税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个人(除个体经营者以外的其他个人)
  2.增值税征税范围
  (1)销售货物;货物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视同销售行为】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
  【混合销售行为】所谓混合销售行为,是指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对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均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对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但税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兼营行为】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2)提供加工修理配劳务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则不包括在内。
  (3)进口货物
  只要是报关进口的应税货物,均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在进口环节缴纳增值税(享受免税政策的货物除外)。
  (三)增值税税率
  表3-1 增值税税率
 
1.基本税率
17%
适用于绝大多数场合
2.低税率
13%
适用于(l)粮食、食用植物油;(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征收率
3%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一律为3%。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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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增值税应纳税额(重点)
  一般纳税人的计算办法,即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的方法。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或:应纳税额=当期销售额×增值税税率-当期进项税额
  如果当期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时,其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结转到下期继续抵扣。
  1.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
  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冲减。
  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2.销售额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1)价外费用
  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①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②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③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
  A.承运者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B.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凡随同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2)折扣方式销售货物
  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可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冲减销售额和销项税额,以折扣后的余额为计税销售额。
  (3)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
  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
  (4)以物易物方式销售货物
  以物易物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规定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5)包装物押金的处理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时间在1年以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这其中,“逾期”是指按合同约定实际逾期或以l年为期限,对收取l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征税。另外,包装物押金不应混同于包装物租金,包装物租金在销货时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6)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一般纳税人将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收取时,就会形成含税销售额,必须将其换算为不含税的销售额: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7)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销售额的确定
  对视同销售征税而无销售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销售额:
  ①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③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同时又征收消费税的,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税额。其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或: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公式中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按规定确定为10%。
  3.进项税额。进项税额是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额。在计算增值税时,纳税人将已支付的进项税额冲抵发生的销项税额,但不是所有的进项税额都可以抵扣。
  (1)除税法规定不得抵扣的项目外,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主要有:
  ①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为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②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为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③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买的免税农业产品,或者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准予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④一般纳税人外购或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代垫运费除外),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2)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①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
  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④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⑤上述四项货物的运输费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对于经营规模较小,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如下: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生产型单位),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商业型单位),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4)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增值说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确认,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税法规定的标准认定。
  【重点提示】一定要掌握住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六)增值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2.纳税期限。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3.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构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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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消费税
  (一)消费税的概念与计税方法
  我国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征收的一种流转税。现行消费税仅对特定消费品在特定环节价内一次征收。
  (1)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
  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纳税,用于其他用途的应视同销售征收消费税。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环节已扣缴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销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3)进口应税消费品
  (4)零售应税消费品
  金银首饰(含金基、银基首饰及镶嵌首饰)、钻石、钻石饰品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2.消费税的计税方法
  消费税的计税方法有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复合计征三种形式:
  (二)消费税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及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人。
  具体来说,消费税的纳税人包括:
  1.生产销售(包括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以生产销售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由生产者直接缴纳。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由受托方代扣代缴消费税款。所谓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以进口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由海关代为征收。
  (三)消费税税目与税率
  1.税目。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我国消费税税目共有14个。即烟、酒与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汽车轮胎、小汽车、摩托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
  2.税率。消费税采用比例税率、定额税率和复合税率三种形式,以适应不同应税消费品的实际情况。消费税根据不同的税目或子目确定相应的税率或单位税额。其中,黄酒、啤酒、成品油适用定额税率。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适用复合税率。
  (四)消费税应纳税额
  1.销售额的确认
  (1)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款项不包括在内:
  ①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费
  第一,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第二,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②符合规定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
  【包装物的处理】①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②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收取酒类产品的包装物押金除外),且单独核算又未过期的,此项押金则不应并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③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换算】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必须换算为不含增值税销售额。
  【门市部销售】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非买卖方式】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自产自用】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3)进口应税消费品
  进口应税消费品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征收消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2.销售量的确认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3.复合计征
  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只有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采用混合计算方法。其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应税销售额×比例税率
  4.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扣除
  (1)外购已税应税消费品税款扣除
  下列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额:
  ①以外购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②以外购的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③以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④以外购的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⑤以外购的已税汽车轮胎连续生产的汽车轮胎;
  ⑥以外购的已税摩托车连续生产的摩托车;
  ⑦以外购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⑧以外购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⑨以外购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⑩以外购的己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以外购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也享受同等待遇。
  上述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或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或税额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或数量=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或数量+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或数量一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或数量
  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应税消费品只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和进口环节已缴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对从境内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一律不得扣除。
  (2)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税款扣除
  纳税人用委托加工收回的下列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计征消费税时可以扣除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款。
  【注意】其扣除的范围和计算方法同前。
  值得注意的是,纳税人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钻石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珠宝玉石已纳税税款。
  (五)消费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进口消费品应于应税消费品报关进口环节纳税,金银首饰、钻石在零售环节纳税。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色湖南各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生应税消费品并办委托收手续的当天。
  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重点提示】注意金银首饰、钻石在零售环节纳税。
  2.纳税期限:消费税的纳税期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3.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分支机构应纳税款应在所在地缴纳。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省级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纳税人分支机构应纳消费税税款也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局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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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营业税
  (一)营业税的概念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营业额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二)营业税纳税人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纳税人。
  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因此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的劳务,也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
  (三)营业税税目税率
  现行营业税共设置了9个税目:
  (1)交通运输业
  (2)建筑业
  (3)金融保险业
  (4)邮电通信业
  (5)文化体育业
  (6)娱乐业
  (7)服务业
  (8)转让无形资产
  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出租电影拷贝、转让著作权和转让商誉。
  (9)销售不动产
  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和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单位或个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10)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处理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①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营业税税率
  (1)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税率为3%。
  (2)服务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金融保险业,税率为5%
  (3)娱乐业执行5%—20%的幅度税率,具体适用的税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税法规定的幅度内决定。
  (四)营业税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营业额×适用税率
  1.营业额一般规定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营业额,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4)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5)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2.营业额核定
  纳税人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3)按下列公式核定:
  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五)营业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2.纳税期限。营业税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3.纳税地点。
  (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其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单位和个人出租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土地、不动产所在地;
  (3)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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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所得税的概念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均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1)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2)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重点提示】注意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划分标准。
  (二)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重点)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指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
  1.居民企业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作为征税对象。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等权益性投资所得,以及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解释】“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重点提示】注意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征税对象的不同。
  3.企业所得税所得来源的确定
  (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3)转让财产所得。①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②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的所在地确定。③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支付者的机构所在地或者个人住所地确定。
  (6)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三)企业所得税税率
  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现行法律规定,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为25%,适用于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
  低税率为20%,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随设立机构、场所单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但实际征税时适用10%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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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应纳税所得额为企业每一个纳税年度的收人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基本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1.收入总额
  企业的收入总额包括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纳税人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具体包括:
  (1)销售货物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包括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5)利息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6)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8)接受捐赠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9)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己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10)视同销售收入。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涂外。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3.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2)、(3)均都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4.准予扣除的项目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成本
  包括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2)费用
  包括销售(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①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②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③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④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利息费用,属于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属于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许扣除。
  ⑤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⑥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企业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第一,广告是通过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第二,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第三,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⑦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⑨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⑩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其他项目。如会员费、合理的会议费、差旅费、违约金、诉讼费用等。
  (3)税金
  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企业缴纳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即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关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等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4)损失
  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5.不得扣除的项目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部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